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习课堂 > 2026年4月 > 党史知识
晋察冀解放区的植树造林
编辑:邢瑞华  2026-03-30 09:56:22  来源:学习强国

晋察冀解放区曾是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最早建立的抗日根据地,这里地处恒山、五台山、太行山交会地带,境内山峦起伏、河流纵横,生态极为脆弱。据1934年调查,河北森林面积仅占总面积的0.9%,山西稍高,只有6.0%,且多集中在深山区。抗战期间,日本侵略者大搞掠夺式采伐,使仅存的森林遭受重创。正是在此背景下,晋察冀解放区持续进行植树造林工作,展现了中共领导人民群众致力于生态恢复与建设的奋斗精神。

从“谁种归谁”到“长期建设”

植树造林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土地、资源、经济与社会治理的协同进步,其生态效益、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不言自明。因此,晋察冀解放区十分重视植树造林工作,于1946年3月专门出台《晋察冀边区奖励植树造林办法》,激励民众深度参与其中。其中,荒山植树造林,自有收入产生时起5年内免税;成活100棵树者奖现金1000元,成活500棵树者奖1万元,成活1000棵者奖3万元,成活5000棵者奖10万元。成立苗圃也有奖励:0.5亩地奖500元,1亩地奖2000元,5亩地奖2万元。当然,植树造林也必须坚持正确政绩观,不能蛮干,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晋察冀边区荒山荒地荒滩垦殖暂行办法》明确划定生态红线:“凡本边区境内不论公私荒山,其坡度在30度以上者,只许植树造林,不得垦种谷物。”如果个别贫农非在坡度大于30度的山坡上垦种而不能维持生活者,则须经当地区公所批准,且要在3年内修成梯田。已垦种坡度大于30度的山坡,须改植树木,或在3年内修成梯田。

新栽培林木的所有权归属,是民众非常关注的问题。1946年颁布的《晋察冀边区森林保护条例》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林地确权。其第4至6条规定:私人之自然林,无租佃关系者归原主所有,有租佃关系者按租佃关系分益;地主不能管理时由佃户或政府派专人代管;长期佃户在所租土地上自行培植林木,所有权与处理权属于佃户。1948年3月颁布的《北岳区护林植树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两种情况:(1)林权与地权一体。公家的荒地、荒山、荒滩,个人或集体都可自由植树造林,种活的林木、林地均归栽树人所有,并由区级以上政府发给证照。(2)林权与地权分离。私人的荒地、荒山、荒滩,自己不培植的林木,他人得经村代表会许可后自由培植,种活的林木归栽树人所有,亦由区级以上政府发给林木所有证(但林地仍属原主);大路、公路两边,在不影响交通及邻地生产的条件下,原地户可大量植树,种活的林木归其所有;集体或个人栽培的防洪、防风、护村、护滩、风景等林,收益全部归栽培人所有。总之,从产权上鼓励植树造林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种归谁”。林木或林地确权组合政策的效果是显著的。1949年,太行全区春季植树总结指出:“确定谁种归谁的办法,鼓励了群众植树的积极性,不但栽树较往年为多,而且不少地方为了保护树枝不被毁坏,在树上涂粪圈、围圪针等。”据不完全统计,太行区所辖5个专区(缺四专区)27个县、3940个村,共植树将近400万株。邢台、赞皇、沙河3个县造山林4.7万亩,内丘县新修剪小枣树约20万株。

林木或林地确权,只是第一步。要想真正将植树造林进行下去,还必须长期建设。1948年9月,北岳区农业厅厅长韩一钧在全区林牧会议上作结论报告时说:“保护与发展林木,对调节气候、防治水旱、风雹灾作用极大,且可供应工厂、矿山、铁路桥梁、电讯、房屋及农村副业、手工业原料、建设木材。我们必须从长期建设着眼,大力领导造林工作,将荒山秃岭、沙滩、河滩大量造林植树。”他批评一些干部“对破坏林木者姑息放任,甚至包庇袒护,自以为群众观点强、阶级立场稳,而实际上这是最无远见,对广大人民重大福利事业的残酷破坏”。此处,直接点明了执行林业政策方面存在的正、误两种政绩观,即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冲突。广大干部要在植树造林工作上,辩证看待“显绩”与“潜绩”的关系,既要解决群众眼前的急难愁盼(显绩),也要甘于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潜绩),不搞“短平快”的功利主义。例如,烧山开荒能种一季粮食,但毁掉的是几十年才能长成的森林;剥椴(树)麻卖钱能解一时之急,如蔚县、涿县、涞县等县1948年剥椴麻20多万斤换来5亿多元,但破坏的椴树却达几百万株,严重的得不偿失。因此,韩一钧痛心地指出:“破坏林木是破坏广大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为此,他提出了前瞻性的构想:“各地须制定长期计划(定5年或10年、百年计划),并有组织、有领导的(地)坚持下去,要克服过去有号召没组织,有布置没检查的官僚主义。”根据这一精神,同年10月制定的《太岳林区森林工作计划草案》,作了植树造林的5年规划——木材类树木育苗:松、柏、榆、槐育苗第一年1亩、第二年2亩、第三年3亩、第四年5亩、第五年6亩。生产类树木移栽:果树第一年20株、第二年30株、第三年40株、第四年50株、第五年60株。生产种籽树木种植:桃树第一年100株、第二年200株、第三年300株、第四年400株、第五年600株。

从“树秧从哪来”到“怎样种活”

植树造林的荒地有了,种子、树苗从哪里来?晋察冀解放区的树苗主要来自种子采集、育苗基地(苗圃),通过科学合理地培育和管理,确保树苗质量和数量满足造林需求。全民族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林业工作上常被忽视的一环,就是苗圃体系建设。没有苗圃,植树造林便成了无源之水。有鉴于此,1946年2月发布的《太行行署关于造林植树的命令》要求:“各县区一律设苗圃一个,行政村最少有60%的村庄有苗圃,进一步争取村村都有,苗圃的土地由公地选择,每个村苗圃(面积应)在五分以上。”针对树种、树苗不足问题,1948年9月召开的北岳区林牧会议作出部署,要求:“大量搜集各种树籽,松杉树籽由政府出价购买,于11月底以前报告行署,以便统一调剂,椿树、槐树及其他槐树种籽与荆子等,尽量发动群众搜集,由县区或邻村自行调剂解决。指定涞源、繁峙、涞水、涿鹿等各购松杉树籽50至100石,易县、宛平……浑源、灵邱、蔚县各购松杉树籽20至50石。”同时,规定:“每区至少设立苗圃三个,培植苗圃之土地,在树苗未出卖之前,可以免纳农业税,经营上有困难者,可根据需要供给树籽,并在技术上多予协助和指导”。截至1949年春季植树结束,太行区元氏、高邑等5个县共建立新旧苗圃33684亩。沙河县西章村68岁的赵护于1948年下种的树苗,在1949年春植树时通过售卖小树苗直接收益20余万元。1949年8月,太岳区行署发出通知:为推动各地建立苗圃完成育苗计划,要求动员并组织群众采集各种木材树种(松、柏、椿、槐)、工艺树种(核桃、漆树、椋树、五倍子树等)、果木树种(梨树、桃树、软枣树等),为本年秋或来年春的造林工作做好准备。同时,还随通知附送了专门印制的《几种主要树木种子的采集方法》。

提高植树造林的效率必然要求,就是保证小树苗的成活。太岳区行署早在1943年就提出:“植树要注意技术,否则不易成活,因此要先挖好坑(要宽、要深,使树根在内舒畅),注水满坑,次日植树,再注水、培土,要筑结实,不然经风摇动,根断树就死了。”在植树造林方面树立正确政绩观,关键在行动,根本靠实干,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1948年3月召开的晋察冀边区农林技术会议,对以往的工作进行深刻检讨。会议期间,边区农林处处长张冲说:“我们的技术干部几年来主观上是努力的,生活上也把自己降低到和普通工作人员及战士一样,在敌人‘扫荡’的年头也一样地坚持了工作。但为什么成绩不大?必须明确指出我们思想上存在着一个极严重的问题,就是试验研究不是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不从农民的迫切需要出发。”例如,“研究用什么东西喂的猪肉好吃,什么东西喂的牛奶养分多,这简直就不知道农民能吃到小米就很不容易。”因此,必须从“试验场里的兴趣”转向“农民田里的需求”。温汤浸种、防治枣步曲、推广白马牙和金皇后棒子等之所以能够取得成绩,正是因为“从群众现有的技术上去提高”。

从政府法规到护林公约

明确林权的同时还要保护林权,须对侵害林权或破坏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早在1941年10月15日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林木保护办法》,已规定实施采伐林木的分级分类审批制度。《晋察冀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6年3月7日)则进一步构建起责任体系,规定:当林权遭侵害时,任何人均可报告当地政权机关或林木所有者。政府应对报告者予以表扬,林木所有人应酌予酬谢。禁山、禁地未经开放时,不得樵采。对窃伐树木者,依其损害情形责令加倍赔偿,或令其补植新树,或处以植价两倍以下罚金。放火烧毁及开垦他人所有森林者,除按价赔偿外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判罪。另外,为固结土壤防止山崩水患,规定一律不得掘采山间树木根株,违者按照破坏保安林论处。北岳区还规定,损害公家林木要加倍赔偿或补栽,即使牲口啃吃了树皮、树苗其主人也要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严禁放火烧山。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密切联系实际,离不开对群众路线的贯彻。1948年春季植树造林期间,冀中区定县北高蓬村制定《护林公约》,规定:“损坏1株树罚10棵,偷1斤树枝罚1至5斤米,私人刨大树得经农会许可。”安国县刘家庄的规定:小孩损坏一棵树罚50斤米,大人罚100斤米。各地制定的民间公约,与政府的法规形成互补。另外,冀中区还成立了造林委员会。例如,安国县统一布置,逐级成立造林委员会,村小学教员、新农会代表为当然委员,另由群众推选3至5人共同组成。定县、新乐由群众随时推选三五人负责,也有的村是由村新农会生产部负责,再聘请三五位有经验的人帮助计划。沙河沿岸的21个村庄,选派专人负责看管树木。有的村以补贴一点米粮或给种一点沙地的方式作为护林员的报酬,或者免去看树人的勤务。为进一步加强林业工作,北岳区行署农林厅增设林牧科,并在重点区域设立台山林牧场、西陵林场;在各村,选择对植树造林有兴趣有经验、积极负责的正派农民担任林牧委员。这套组织体系的终端,是无数个像定县北高蓬、安国刘家庄这样的村庄。太行区1949年春季植树总结指出:“武安等县(发)出护林布告,沙河沿岸村庄均成立了管理树林委员会。”正是这些基层组织,把“禁山”“护林”从纸面规定,变成了村民日常约束。

植树造林的成绩

晋察冀解放区的植树造林运动,是千千万万民众被组织起来的群众性运动。妇女与儿童对这一运动的积极参与,更展现了人民政府发动群众的深度与广度。在冀中平原和北岳山区,妇女群众突破传统劳动分工的束缚,成为植树队伍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安平邢家庄的70余名青壮年妇女与男性分工协作,负责装粪、种树,8天内取得送粪1440车、植树320棵的成绩;束鹿县妇女代表王双巧不仅带头植树,更走街串巷宣传动员,带动全村妇女植树558棵。这些妇女的行动,在村庄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妇女也能为建设出力”的新风气。儿童利用课余、站岗放哨之余,建立起以“儿童林”“纪念林”命名的专门林地。1947年,安平县青联干部联席会发出“全县儿童每人种活一棵树”的号召,并将植树与儿童团的组织纪律教育相结合,使孩子们在劳动中不仅学会了种树,更在心底埋下爱护山林、建设家园的种子。北岳区林牧会议也提出:“护林是保障广大群众的重要福利事业,是每人应尽的义务,教员应发动儿童,家庭应教育子弟,牛倌、羊倌、樵夫、农民都有保护之责,倘能如此,不数年则山川林木丛生,厚利立见。”总之,植树造林,人人有责。这种全民动员的模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群众性造林运动积累了宝贵经验。

从荒山到林海,谱写绿色奇迹。华北人民政府农业部1949年6月编印的《华北农业生产统计资料》,统计了原晋察冀边区1939年至1948年植树造林的成绩:1939年20县植树465万株,1940年30县植树1386万株,1941年30县植树1700万株,1942年11县植树96.7万株,1945年22县植树424万株,1946年29县植树642.2万株,1947年16县植树266.6万株,1948年北岳、冀中植树437.3万株。10年间累计植树5417.8万株。另外,太行区1947年12县植树202万余株,1948年28县植树284万余株,两年合计486万余株。其中,太行区的10个重点县1948年上半年共植树76.24万余株,占全区总植树数的28.5%。其中,在沙河滩植树近42.6万株,超过原计划30万株的41.8%;涉县漳河沿岸植树78917株,达到原计划8万株的98.6%。当然,这里主要统计的是植树量,至于其成活率还需再提高。1948年3月召开的晋察冀边区农林处技术会议也承认:“多少年来仅限于一般号召,具体组织差,保护差,栽得多,活得少。”但无论如何,不能抹杀植树造林数字背后的奋斗精神。(作者: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郭家欣 王今诚)

来源:团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