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编辑:董毅  2019-06-03 18:01:51  

第一条为了全面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厅字〔2016〕6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11个市级党委和政府、58个贫困县(其中36个国定贫困县、22个省定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压实责任,把贫困人口减少、贫困村和贫困县有序退出作为年度考核硬任务,落实市县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6年始至2020年止,每年开展一次,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开发办、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牵头,会同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第三方评估和年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减贫成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情况,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情况,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长效政策保障机制建立情况。

(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的准确率、识别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满意度,贫困人口退出的准确率、退出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满意度。 

(三)精准帮扶。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政策措施到村到户情况,群众对帮扶工作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财政资金投入总量和增幅双增长情况,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扶贫资金情况。

(五)组织领导。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精准扶贫体系建设情况,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第六条考核工作每年按以下步骤进行,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

(一)市级总结。各市党委和政府根据年度减贫计划,就当年工作进展情况和脱贫成效形成总结报告,连同所属贫困县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和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党委和政府名义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事项由省领导小组确定,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三)第三方评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针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考核评价。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四)年度核查。根据贫困县退出计划进行,市级初审,省级核查,核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五)数据汇总。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相关部门提供的指标数据等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次年1月底前完成。

(六)综合评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整理汇总的数据、各市总结报告,结合日常督查和年度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工作实绩、存在问题等,对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报省领导小组。次年2月10日前完成。

(七)沟通反馈。省领导小组向各市及相关贫困县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脱贫工作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考核结果由省领导小组予以通报,作为对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市考核结果纳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价,脱贫成效考核不合格的,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县,省委、省政府按照20%的比例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对考核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贫困县党政正职,可提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但仍要继续兼任现职,并把主要精力放在脱贫工作上。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市、县,由省领导小组对该市、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考核结果较差或出现重大问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责任追究。

第九条参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市、县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

第十条贫困县退出后,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