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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经常性纪律教育摆在重要位置
编辑:邢瑞华  2023-03-29 08:52:01  来源:山西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通知》明确要求:“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经常性纪律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抓好经常、融入日常、严在平常,积极探索纪律教育常态化的路径,进一步增强纪律教育的说服力和感召力、针对性和有效性。
  抓好党内政治生活这个重要平台。纪律教育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党内政治生活是把党的纪律规矩转化为全党自觉行动的重要平台。要把纪律教育贯穿到学习教育、组织管理、党内监督、主题党日活动、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纪律教育周、纪律教育月等各项政治活动中,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通过党内政治生活锻炼,都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切实把党的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开展好日常谈心谈话。谈心谈话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纪律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干部经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既指出缺点不足,又给予鞭策鼓励,这是个好传统,要注意保持和发扬。”要建立完善常态化谈心谈话制度,定期开展谈心谈话,特别要用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任职谈话、诫勉谈话。经常性、近距离、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生活等方面基本情况,对党员干部思想行为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指出,对可能存在的岗位廉政风险点及时提醒,使党员干部感到纪律看得见、教育就在身边。
  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无论批评还是自我批评都是一剂良药,是对同志、对自己的真正爱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政治担当,增强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政治自觉,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提醒就是关怀、批评就是进步,相互批评要随时随地,敢于动真碰硬、不留情面,善于揭短亮丑、触及灵魂。要掌握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本着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握好时机、掌握好“火候”、拿捏好分寸,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事化人,引导党员干部将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发挥好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这个主渠道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校要“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教育党员干部“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是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一个重要目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更加重视纪律教育,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纳入党校培训工作规划,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和必修课程,开设党章党规党纪专题版块,编写纪律教育精品教材,运用好经典案例,打造纪律教育示范平台。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面向学员需求,不断创新党校纪律教育形式,用好讲授式、案例式、参观式等传统教学方法,拓展引导式、情景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增强纪律教育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宣传好党章党规党纪知识。党章党规党纪是纪律准绳。选好学习宣传内容,把党章这个总规矩作为首位课和必修课,把“两准则四条例”及行业领域等重要党内法规作为重点内容,把党的六大纪律作为行为底线,强化党员干部党的意识、纪律规矩意识,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氛围和习惯。创新学习宣传形式,既要加强日常学习、集中辅导、专题培训、专栏宣传、理论测试、知识竞赛等常规性纪律教育,以理论提升增强纪律自觉;又要不断丰富纪律教育的载体和形式,综合运用现代媒介,借助典型案例、身边故事、电影戏曲动漫小品等形式,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党的纪律规矩入脑入心。要把学习宣传党章党规党纪知识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结合起来,与推动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工作结合起来。
  发挥好典型教育的关键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善于抓典型,让典型引路和发挥示范作用,历来是我们党重要的工作方法。”要发挥好正面典型的激励引领作用。既要选取革命先烈、时代楷模、引路先锋等先进典型,又要注重身边好人、先进事迹、最美人物等平凡英雄,通过宣传、培塑、选树、挖掘、拓展等方式,使先进典型教育更具时代性、鲜活性、针对性,激励和感召党员干部见贤思齐、对标对表。同时,要不断增强反面典型的震慑预防作用。要不断推动警示教育常态化特色化制度化,强化以案说纪、以案强责、以案明德。
  落实好纪律教育政治责任。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律检查机关专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纪律教育常态化责任体系,把经常性纪律教育融入日常工作,落实到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干部各环节,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履行好纪律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纪律教育的全面领导和统一部署。党委书记要履行纪律教育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纪律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认真履行纪律教育专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者:运城开放大学副校长 张敏燕)